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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见义勇为案中的法治思考

2020-05-05 20:01:40编辑部法制网4258

清代见义勇为案中的法治思考

□ 李德嘉

《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中记载了清朝道光年间陕西一起见义勇为者怒打强奸案犯致死的案件。

这起案件的大致案情是:乡民杜泳幅和王悦青是同村的邻居,平常关系不错。一天,陈吉太伙同他人欲强奸王悦青的妻子杨氏,杨氏不从,陈吉太以刀威逼并砍伤杨氏右臂,杨氏大声呼救。这时邻居杜泳幅正好在院内,听到隔壁的呼救声,知道邻居之妻遇到了危险。于是,杜泳幅赶忙带人跑去相救。陈吉太见势不妙想要逃走,却被杜泳幅拦住。陈吉太仗着自己手持兵刃,与杜泳幅打在一处。杜泳幅捡起身边的柴棍做武器抵挡,趁陈吉太不留神,一棍将他右臂打伤,又一把将其推倒在地。这时的杜泳幅正在气头上,于是他骑在陈吉太身上,夺过他的刀用刀背对其一顿暴打。最终,陈吉太伤重不治身亡。

如何认定杜泳幅的行为,究竟应该鼓励其见义勇为的做法,还是应该认定其行为明显防卫过当要受惩罚?这在当时成为一个疑难问题。陕西省提督欲为杜泳幅脱罪,适用刑律中“罪人拒捕,其捕者格杀勿论”的条款,认其行为无罪。然而,刑部却以为,杜泳幅与杨氏并非亲属,没有抓捕奸犯之责,并且将陈吉太推倒夺刃之后再行殴打致死,也与当场格杀情节迥别。最终,刑部驳回陕西省提督的意见,将杜泳幅按照“擅杀人”律判处绞监候。

讲史者语:一年前的福州“赵宇案”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讨论。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防卫过当行为应该如何处理,是鼓励其英勇壮举,还是依法处理其防卫过当之责,这是考验古今司法官智慧的一个问题。原本传统法中有关于鼓励旁人捕格罪犯的条文。清朝的法律规定如果犯贼、盗罪的罪犯手持武器拒捕,事主邻居可以格杀勿论,然而该条规定并不适用于奸罪。从清代这起因奸而起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清代对于防卫规定过于苛刻,忽视了对勇斗性侵犯罪的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

“赵宇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两次不起诉决定,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明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检察机关通过个案的处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案过程,使司法活动既遵从法律规范,又符合道德标准,最终实现了“法、理、情”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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